文/马进彪 10月11日,一辆大巴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钢城路滹沱河段涉水倾覆。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该大巴为平山县敬业集团一通勤大巴。王母桥淹水后,有交警及敬业集团的保安拦在桥口,不许过往车辆通过。但敬业集团班车仍涉水过桥,发生倾覆的大巴并非其中首辆。陆续被打捞上来的14名失联者未能生还。目击大巴倾覆的村民推测,早几天过桥时,水位还没那么高;出事那天,水位又上涨了,但司机以为可以照旧过桥。“我知道早晚要出事。”(南方周末10月13日) 车至危险路段,这个司机不听交警阻拦,依然强行涉水通过,由此造成了这起14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从后续新闻报道可以看出,这一路段并不是只有这辆车强行涉水通过,而是还有其它车辆涉水而过,但侥幸的是其他车辆并未倾覆,而只有这辆车发生了倾覆。由此可以看出,这个司机不顾交警阻拦,其原因在于他有着较强的侥幸心理,所以才酿成了这个悲剧。 目前,这个司机已被控制。毫无悬念,想必他会得到应有的处理。但存在悬念的是,那位交警的履职工作到位了吗?答案是明确的,没有。作为一名交警来说,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坚决地阻止通过,不管司机有多么大的侥幸心理,交警都不能让车通过,因为这关系到一车人的生命安全,而不能用侥幸心理衡量一切,这时,衡量一切的尺度只有唯一的一个,那就是安全的尺度。 但遗憾的是,这位交警并没有做到这一切,在他眼里,涉水而过虽然是危险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车辆都倾覆了,所以也就降低了心理意识层面的危险程度。从而可以看出,这是这位交警在心理意识上首先给自己的安全底线撕开了口子,所以才不够坚定地放松了对该车辆的阻拦力度,使这辆车失去了最后的安全屏障。而这位交警的阻拦不够坚定,只能说明他内心也存在着与司机一样的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在显而易见的危险情况下,当地的交管部门更应当在桥头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而禁行标志本身就是交通法规属性的强制性符号,司机看到它就会感到交法坚决的态度,如果不执行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同时,对于那位交警来说,也会由于禁行标志的存在而打消自己的侥幸履职心理。但更加遗憾的是,当地交管部门并没有及时设置禁行标志,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司机和那位交警的侥幸心理。 因此,从这起事故的发展和延伸过程可以看出,其从头到尾存在着“三个侥幸”,第一个是那个司机的侥幸心理,他将这些乘客直接置于了万劫不复的危险境地。第二个是那位交警的侥幸心理,是他在意志不坚中失去了阻拦这辆车的坚决态度,自己的侥幸与司的侥幸重合在了一起。第三个是当地交管部门的侥幸心理,作为交管部门,其总体的安全意志应高于所有的交警个体,但从这起事故来看,当地交管部门在巨大的危险面前依然选择了侥幸心理,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与那位交警的一种意识趋同,但这是一种就低不就高的趋同。 这“三个侥幸”,既暴露了那个司机平时安全教育的软肋,又暴露了那位交警心理安全意识的软肋,同时还暴露了当地交管部门在运行总体职能时的软肋。所有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个人的或总体上的侥幸心理,因而可以说,侥幸心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大敌,只有在工作职责的各个环节彻底消除了侥幸心理,才可能切实保障社会生活中的公共安全。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67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