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助力白斑圆梦征程 http://pf.39.net/xwdt/170110/5197605.html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一、阅读提示 当今社会,很多夫妻想要尽快办理离婚,为了图省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一项写“无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做的隐患其实很大,容易导致自身合法权益的丧失,法院在审理该部分案件时,很有可能构成双方对自己名下财产所有权的默认,即在离婚状态时,财产在谁名下便是谁的。不过,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具备真实的分割财产意思表示时,还是可以提起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那么如何判定确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呢?笔者汇总各省法院和市法院的案例,梳理如下: 二、经典案例 范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冀民申号 案情概要:范某(男)与胡某(女)二人于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范1,范2。双方于年9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有二人离婚理由为感情破裂,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二个孩子每月各元,无共同财产分割。二人协议离婚后,一家人仍然居住在A房,年4月23日二人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同居关系,再无情感纠葛,但仍未对财产进行分割。M公司股东为胡某%持股,注册资本万。该公司股权及资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A房系二人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交付首付,以胡某名义购买。因上述财产离婚时均未分割,年,范某将胡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股权和房屋。 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范某与胡某属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范某主张M公司股权及资产,A房屋在离婚时均未分割。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纠纷,说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上述财产的权利归属无争议,范某现要求予以分割缺乏依据,故驳回范某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对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无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倾向于对案件实质性审查,应结合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情况,以及对其它财产的分割情况、补偿条款,确认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否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存在且双方明确知晓,是否存在一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从而确定该财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已经予以分割。查明属于在离婚协议签订时一方不知的财产或者双方确实未予处理的财产,那么理应予以分割。 四、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离婚协议书写无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不予重新分割。(案例一至案例十三) 裁判规则二:查清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重新分割(案例十四) 裁判规则三: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重新分割(案例十五) 裁判规则四:考量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法院予以重新分割(案例十六) 裁判规则五:涉及案外人财产,法院予以重新分割(案例十七) 五、案例延伸 裁判规则一:离婚协议书写无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不予重新分割。 案例一:吴某、何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川15民终号 吴某、何某1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上也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约定,现吴某诉请分割案涉房屋与协议约定相悖,不符合诚实守信原则。综上,案涉房屋并不属于何某1、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马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甘05民终号 原告未提供订立《离婚协议书》时被告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相关证据,双方现已离婚,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三:韩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1民终号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年4月24日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债权、债务方面在协议书中的第三项、第四项与第五项进行了约定,另原、被告自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签署的协议负完全责任,自愿离婚且完全同意协议的各项安排,没有其它不同意见”,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书中第五项约定,原、被告双方无其它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食萝款、改口费及上拜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原告主张的彩礼不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及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采纳。 案例四: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民二终字号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康晓燕与刘鹏伟在离婚协议书中一直承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认定为双方认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争议的房产和捷达轿车登记在刘某甲名下,现康某主张所有权,不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称协议书中写夫妻无共同财产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其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东风标致轿车,系被上诉人离婚后购买,属于刘某甲的婚后个人财产,上诉人要求分割东风标致汽车,依法无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案例五:石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以离婚时未分割婚内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配事宜已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仅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在离婚前签订的,不是办理离婚时签订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不以原被告离婚前还是离婚时签订为依据,本院认定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已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原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有汽车一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尚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西民初字第号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于年11月19日在井陉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子女及双方共同的财产债务已经约定清楚,井陉县民政局并给双方签发了离婚证书。故对于原告要求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归还购买房屋贷款及该房屋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案例七: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原告诉称的涉案楼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上来看,双方在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开始同居,当时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故在××××年××月××日到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前,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既使存在共同财产也应为一般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从涉案楼房的建造时间上来看,原告在审理中,未提交该财产由二人共同建造的相关证据,且认可该楼房建造时被告父亲王志银进行部分出资的事实,故涉案楼房也非原告与被告二人共同共有。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该协议明确载明了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没有其它不同意见”,原告与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签署该离婚协议书,并签字和按手印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分割涉案楼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八: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年9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冀AXXXXX黑色帕萨特轿车和年6月27日、年7月17日信用卡发生的债务是明知的。原告在明知以上财产和债务存在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是对上述财产和债务的一种处理方式。现原告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九:武邑县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民政部门予以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事项中写的“无”,原告主张意思是财产未处理,被告主张意思是无共同财产,因协议离婚就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上的“无”应为无共同财产或已处理完毕再无纠纷。即使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归于一方,也应属另一方放弃分割。现原告反悔,请求变更财产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十:饶阳县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达成的处分财产的协议,由原告本人签署并确认的,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原告不能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协议应确认为有效。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原告明知自己的部分个人陪嫁物品在被告住处存放,却同意在协议中写入了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其他纠纷的内容,应视为放弃了自己个人财产权利,原告提出的协议没有处分其个人财产主张,与常理不符,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作为女方,一个人带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确实困难,需要帮助;而相对于被告而言,在生活和经济收入等各方面都优于原告,且被告承认有上述物品,只是不认可都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对原告争要部分个人陪嫁物品的行为,以适当予以照顾,以让原告取走部分财物为宜。 案例十一:安国市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年7月2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二人无债务”,现原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8.1万元由被告承担,该债务均系在原告名下及欠原告父母的钱,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对这些债务应知情,但在离婚协议中不作处理而约定“无债务”,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债务28.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系在被告胁迫、哄骗的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因被告否认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十二:定州市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明知被告名下有本案所涉房产,其在《离婚协议书》中仍写明婚后无共同财产,表明了本案所涉房产不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该房产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原告也已经处分了其权利,以没有共同财产的名义放弃了分割财产;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登记离婚的,原、被告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应随意反悔,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任意反悔。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十三:任丘市人民法院/()冀民初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于年10月26日与案外人刘某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房屋转让款、为买受人出具收条等行为均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足以表明原、被告在年11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明知该房屋转让款的存在,而在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原、被告明确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后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无债权、无其他纠纷,足以表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对诉争财产已经做出处分,不再存有争议。原告张某主张由房屋人刘某华转入被告孙某账户的房屋转让款.8元系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并存在元共同债务,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完全相悖,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作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查清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重新分割 案例十四:卢某、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7民终号 邓某与卢某在双方协商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次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反悔,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因已经查明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较大,远在000元之上,对邓某只分得夫妻共同财产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邓某000元。 裁判规则三: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重新分割 案例十五:葛某、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2民终号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部分双方认可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葛某与被上诉人闫某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部分写明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但经一审法院查询被上诉人名下的银行卡,双方离婚时被上诉人闫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中共有余额08.32元,上诉人葛某主张银行余额共计.07元不能成立。被上诉人闫某主张该款项并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其工作的车队的款项,但上诉人葛某不认可,被上诉人闫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该款项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写明无财产,并未对该款项进行分割处理,现上诉人葛某要求分割该笔款项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闫某应给付上诉人葛某.16元。 裁判规则四:考量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法院予以重新分割 案例十六:聂某1、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皖08民终号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的认定问题。聂某1主张案涉房屋属其父亲聂某2所有。原判已经查明,4年聂某1家庭协商决定将楼房整体拆除重建,建成后由彭某与聂某1居住使用,在聂某1离家在外生活期间,彭某将案涉房屋一层进行了装修,并携带婚生女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结合以上事实和聂某1对其兄弟三人各自所建房屋及其父母住房情况所作陈述,聂某1主张案涉房屋属其父亲所有与常理不符,原判认定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离婚协议书》记载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彭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聂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案涉房屋系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住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裁判规则五:涉及案外人财产,法院予以重新分割 案例十七: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长民初字第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年3月11日协议离婚,虽然离婚协议中写明“无财产纠纷”,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位于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神池花园1栋××号的房产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共同购买,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和第三人阎某名下,但该房屋的二分之一所有权应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故该房屋的二分之一所有权应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即原告应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均认可该房屋总价值为22万元,截止到原、被告离婚之日,尚有房屋贷款余额.85元,故房屋的实际价值为扣除房贷后的价值.15元。 六、实务总结 1、签订离婚协议书务必慎重,不可轻易写无共同财产草草了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具体明确,当时无法明确的,可做模糊处理,但措辞上需考虑其法律含义及后果,不要采用“无共同财产分割”条款,可以采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样可以起到维持现状的目的,而且处理分割的意思表示明确很多。 2、当双方皆为了快速离婚而使用“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作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后,离婚双方应另行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并公证。 3、一般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等情形时,均为有效,不可撤销; 4、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重新请求予以分割; 5、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漏分的情形,可重新请求予以分割; 6、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自行重新分割。 七、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创不易,转载请注明来源) 李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类主办律师(2年成立“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始终专注离婚继承领域,先后处理婚家纠纷余人次,擅长协议离婚、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同居出轨、家暴损害赔偿、彩礼返还、调查取证、遗产继承、信托基金、家族财富管理等法律业务,婚家继承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离婚诉讼流程和石家庄市地区法院离婚判例规则,从业过程中先后处理婚家案件多起,实战经验丰富。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具备娴熟的执业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以踏实、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以“精心办案,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为当事人切身利益保驾护航。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l/pgzl/2246.html |